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特別篇:關於「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的網路論述文章分享

一、呂秋遠臉書文章

今天早上立法院即將進行民法同志婚姻的修正案審查,首度有機會進入委員會討論。雖然通過的機會不見得樂觀,但是川普都能選上總統了,有什麼事不可能呢?


我的同溫層裡,很少出現反同的聲音,但是早上在看臉書時,意外發現還是有臉友在捍衛護家盟,而且把他們毫無邏輯與根據的圖片到處散發。基於大嬸性格,我覺得還是要濟世救人,只能一大早寫文章。大腦每個人都有,要記得用。反同沒關係,但是要有邏輯與基本辨識能力。
以下這十點,請記得做成孝親長輩圖,時時分享。

1. 同志婚姻不鼓勵人獸戀、亂倫與性侵幼童。
為什麼同性婚姻就會鼓勵這些行為?異性婚姻就不會?師爺,你給我解釋解釋!邏輯!邏輯!反同又不是飯桶,只會吃飯,不會思考?

2. 同志婚姻只是讓相愛的人不分性別,都可以有婚姻制度的保障。
是的,就是保障。而且不應該立專法保障,不然要不要制定老少配婚姻法、年老者婚姻法、護家盟婚姻法?
沒有婚姻,就沒有平等。至於說不用婚姻也可以平等的人,你為什麼可以有婚姻制度保障?只因為你愛的人是異性?誰說婚姻一定要一男一女?

3. 同志婚姻與宗教無關。
神愛世人,都希望他的孩子更好。同志婚姻可以讓一部分人更好,所以神是支持的,這應該很能理解吧?
會讓另一部分人很不好?哪裡不好?關你屁事啊?
觀世音是男是女?耶穌怎麼出生的?拿宗教來干預世俗事務?臺灣又不是塔里班!

4. 同志婚姻與淫亂無關。
這問題要問問發明三妻四妾這個成語的人,是異性戀還是同志。還有,與他人無關的淫亂,只要是自願的,不傷害他人的,那又怎樣?
公序良俗不是這樣用的啦!社會版上的情殺難道都是同性戀做的?

5. 同志婚姻可以解決實際問題。
一旦通過,就可以讓想愛的人有制度保障,適用民法上的所有規定,包括繼承、收養、就醫等等,都與一般人相同,解決長久以來同性相愛的實際問題。

6. 同志婚姻可以避免欺騙的婚姻出現。
你確定你身邊的配偶,他愛的是你?他不是因為逃避社會壓力,所以才跟你結婚?你確定你們幾年來都沒有做愛,是因為你沒有吸引力?
你的情敵或許會多一倍,但是以後至少可以確定,他是真的愛你。

7. 同志婚姻可以協助被異性戀遺棄的孩子有家庭。
以後同志結婚可以收養小孩,讓異性戀生下卻不負責任丟在孤兒院的孩子有家庭照顧。
不贊同?會影響下一代?那我問你,異性戀的父母怎麼會有喜歡同性的孩子?他們怎麼沒有影響下一代?

8.同志婚姻可以讓你有兩個女兒或兩個兒子。
你真的把媳婦當女兒,把女婿當兒子?
女兒很貼心對不對?以後你女兒的配偶會更貼心哦!

9. 同志婚姻可以讓你知道怎麼教小孩。
臺灣成為第一個有同志婚姻的亞洲國家,我們尊重各種性別取向,每個人都可以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
於是,孩子知道尊重兩個字。

10. 同志婚姻可以教你怎麼尊重別人。
你還是不同意?別人結婚關你屁事啊!真的要全民公投嗎?你哪來的自信覺得同志婚姻會被全民否決?


二、蘋果日報網路文章分享

(I) 同志不可怕,我們需要一個誠實的社會 (黃楷翔/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常務理事)

同志婚姻引發正反兩方的激烈論辯。正方擁護同志人權,反方擁護家庭價值,乍看之下皆很有道理,然若細看其中論述,則不難發現,反方在保衛家庭價值的動員過程中,引渡了大量不實的指控。其中包含了婚姻平權將導致:家庭價值喪失、孩子無法叫爸叫媽、愛滋亡國、多P雜交、變男變女變變變。然而熟知修法內容的人都知道,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與前述指控幾乎沒有關聯。

筆者擔心以這樣的論述作為立場辯論的工具,不僅將使討論從婚權法案的實質內容失焦,類似的論述更會引發民眾恐慌,構成對於同志族群的錯誤認知,甚至進一步深化了多元性別的污名。如此,何能促成族群認識,並使台灣社會學習「尊重」?台灣是一個由多元族群所組成的國家,而族群間的陌生與融合,則亟須教育文化的推動。

在筆者的經驗裡,所謂「尊重」絕非單以課本文字、照本宣科就能促成。反之,若希望族群間能發展有效的溝通,「真實的生命」與「故事」是重要的。因為唯有人們看見真實的情感與樣態,才能確切感知到他人的存在,並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將如何影響一個與自己截然不同的生命,進而懂得怎樣的行為舉止,才是真正的尊重。同樣是人,彼此的理解需要藉由真實看見對方才能搭起溝通的橋樑。

然而,反方陣營持續創造的族群認識,是告訴大眾同志婚姻合法化將構成異性戀家庭價值的崩解。同時,也有不少聲音反對同志教育退出校園,指出過早的同志教育將導致孩童在性別上有所混淆。「同志」的主體性聲音,都從這些宣稱中消失了。人們看不見「同志」,只看見「同志很可怕」。然而,同志真的那麼可怕嗎?社會需要更細緻地看見同志主體的存在,去了解為何同志朋友希望爭取婚姻平權,去傾聽他們在目前民法制度下真實的遭遇。當我們真正看見與聽見了身邊同志朋友的立場,再來決定是否支持與反對吧!

我們不需要一個製造恐慌的社會。我們需要一個誠實的社會。


(II) 所謂的「父母」,並不是護家盟說的那樣 (卓浩右/美國德州農工大學人類學博士候選人)

近日因為同性婚姻法案在立法院開始修法過程,導致護家盟等團體傾巢而出的生產論述、上街以及開記者會。筆者在一些新聞裡看到護家盟的成員警告如果修改《民法》972條則會導致「夫妻」、「父母」等詞會的消失,這將會進一步的毀滅人類精神文明以及倫理架構。

作為人類學學徒,筆者想要簡單的述說一下,人類在選擇伴侶、組成共伴和繁衍後代的實踐上有各種各樣的形式,不論是一夫一妻制或者以一夫一妻制為基礎所構成的核心家庭等等當代我們習以為常的風俗,其實從以前到現在乃至於未來都沒有辦法充分的代表什麼「人類精神文明」、或者「倫理架構」。

就從「父母」這組詞彙討論起好了,對於護家盟來說,每一個人只能稱呼一個人為父親一個人母親,由一位父親一位母親構成的婚姻就是所謂「符合自然狀態的婚姻」,但是他們也許不知道,人類的親屬稱謂系統至少有六種,其中如Omaha系統就是將所有父方的男性親屬稱為父親;而Crow系統是將母方所有的女性親屬稱為母親。這兩個親屬稱謂系統廣泛的出現在整個美洲,為許多民族所採用。換言之,「父母」這個概念在不同的民族裡可以指稱不同的人或人們,這組詞彙所代表的意義從來就不是固定的,更遑論把父母直接對應到單一的兩個異性身上當成是一種普世的「人類精神文明」了。

筆者想要建議護家盟的成員,如果有機會的話請多接觸一些關於不同民族不同社會的故事,然後也許他們就會發現,其實許許多多他們視為理所當然的倫理價值和代表人類文明的信念,其實說穿了,也只是把在一個特定時空中生成的價值當成是恆常不變得真理而已。


(III) 人渣文本:為何這些基督徒一再公然說謊

部分基督徒為了阻止同性婚姻立法,不惜透過各種媒體散播假消息,像是謊稱修法以後「可以和幼童性交」、「講一夫一妻、叫爸爸媽媽要罰錢」,或是「國小性教育加入情慾探索教材」。實際上,現在立法院各修法版本中並沒有這些主題。那這些基督徒會何要說謊?為何公然說謊?

同性戀就算在基督宗教中有道德爭議,也比不過說謊這事,因為同性戀是對是錯尚有討論空間,但說謊就是基督宗教明確禁止的惡行,甚至十誡中也有禁止「做假見證」(在官方場合說謊)的規約。但這些基督徒還是「說了」,而且完全不覺得自己有錯。

為了一個邊緣的道德爭議,卻違反信仰的核心行為守則,這裡頭就牽涉到多重的道德病態。

為了阻止同性婚姻立法,部份基督徒採取類似政治抹黑的戰術,提出各種粗劣的文宣品。本次修法除了主要化除《民法》中對於結婚的性別相關限制,還包括將女性結婚年齡往上拉到十八歲(原為十六歲),以符合國際性平公約要求。這反而是更加「嚴謹」,但部份基督徒卻誣稱是要「性解放」「可以和幼童性交」。此外,本次修改的主要是《民法》,怎麼會有「不可再稱夫妻、父母」的罰則?

真正在審查的法案,百姓反而沒看過,接觸到的多是這些基督徒製造出來的謊言,這當然會造成客觀大眾的誤判。這些基督徒還死命要求開公聽會,他們知道在公聽會上講謊話,正是基督宗教裡的「做假見證」嗎?到公聽會中,他們會變得誠實嗎?只怕不會。

在一些「看起來沒有說謊」的說帖中,他們也刻意模糊了宗教名詞與法律名詞,來爭取對自身有利的解釋。像是「婚姻」,台灣各法中規定的「婚姻」,和基督宗教信仰中認之為聖的「婚姻」,雖然文字相同,但概念有絕大的不同。

我們普通人的婚姻,在不少基督宗教教派的眼中,是不夠神聖的,甚至是沒有效力的,因為缺少了宗教的要素。部份教派也認定,只要經過其儀式,婚姻就已成立,不見得需要法律的登記、認證。這代表他們認定的婚姻和我們正討論的民法婚姻,有本質的不同。

但他們在討論同性婚姻立法的過程中,卻刻意掩飾這點,混淆這兩者的差異性,賣弄「傳統」「神聖」「家庭」等名詞,卻不提這些詞彙與我們日常口語的定義落差。

這是惡意的「欺瞞」,為了達成目的,故意讓他人無從獲得資訊,而難以下客觀的判斷。有神學家(如多瑪斯)的確曾論證在某些狀況下,基督徒可以欺瞞他人,以達成目的,但那是在「戰爭」狀態。所以這些基督徒,是將社會大眾當成「敵軍」嗎?

之所以謊言說盡,主要目的還是為了阻止同性婚姻立法。那為什麼這些基督教徒會為阻止同性婚姻立法,而四處撒謊呢?

第一,這些人信的是宗教領袖,而非基督宗教本質,所以對於基督宗教的基本道德體系缺乏概念
合理的基督宗教信仰有一套完整的道德價值系統,信徒知道什麼道德原則最重要,什麼次重要,什麼最不重要。而這系統有《聖經》與歷來的重要神學著作可供參考,通常合於邏輯,也不會與客觀道德原則產生明顯矛盾。
但眼前這些信徒,追隨的是程度不佳的神學指導者,這些指導者說什麼,他們就信什麼,就算不合邏輯也接受,就算說謊,也接受。

第二,他們並沒打算和社會溝通,而是要社會臣服於他們的價值。
為了達成勉強算是有點理由的目的,卻不擇手段,這代表他們瞧不起同性戀之外,也瞧不起社會大眾,不把外人當人看,或許是當猴子看,所以用騙的也沒關係。

第三,只想用CP值最高的方法上天堂,而同性戀是最軟的柿子,所以當然欺負他們就好。
面對政客貪腐、賣國,面對黑道、販毒者橫行的現況,都聽不到他們批判的聲音。他們不願對抗其他「惡者」,只願意花大錢、出人力對抗同性戀,單純就是因為後者好欺負,不會以暴力或白色恐怖對付他們,風險、成本相對低,又可以透過這種反同行為爭取上天堂的機會,當然會選這條CP值超高的路線了。

第四,就算發現自己人在扯謊,也無法制止或糾正,因為整個教會已經失控,擔心被揭發之後,教會將因此滅亡。

許多反同教會的成員也發現自己人在說謊、走向瘋狂,但因為擔心教會將因「國王新衣」被揭發而崩解,所以沒去制止。失去內省能力的團體,自然會成為充塞謊言的存在。

整體來講,之所以說謊,就是因為這些基督徒「只想到自己」,自私是也。他們大概也知道自己在說謊,但因為傷害的是他們所歧視的他者,又可以替自己帶來很大的利益,所以不打算面對這個問題。

他們無法包容別人,但台灣社會有信仰與言論自由,這也讓他們有肆意為惡、公然說謊的空間。每當外界指責他們欺騙,他們就遁回保護網中,指外界傷害到他們的信仰與言論自由,而外界因此退縮時,他們又衝出來公然扯謊,「教壞小孩」。
這該怎麼辦?

台灣的基督徒並非都是欺世之輩,許多人對於同性婚姻也沒有特定立場,但其形象卻被這些「只想到自己」的信徒拖累、破壞。要批判迷失自我的基督徒,最好還是靠良知尚在的同道;特定群體的形象,還是要自己人才能救。

此外,台灣需要更多的正直與善良,不論你有什麼信仰,看到錯誤的事,就應該出面指正。請記住,我們現在面對的主要邪惡,並非同性婚姻與否,而是公然扯謊之風盛行。而解決這個問題,是沒有妥協空間的。


(IV) 同志律師的獨白 (Jerry/律師/同志)

我是一個律師,也是個同志,我匿名是因為這社會對同志極不友善,我作律師執業快20年,我幫助過上千人,在他們眼中,我是專業的,我幫助他們的家庭,解決他們的問題,每當問到我為什麼還不結婚,我總是笑笑帶過,我不能帶我的伴侶參加他們的聚會,在他們的眼中,同志是異類的。

同志配偶的身分不被承認是件悲哀的事,我看了太多相伴數十年的伴侶,當其中一個人離世,活著下來的那個人,不但要忍受悲傷,還要被迫捨棄跟他伴侶的一切回憶,財產物品歸亡者的親屬,就連送他一程,領取遺體骨灰也沒這個權利,這社會有太多悲劇了,為什麼還要繼續下去? 

有人說那立同性伴侶法就好了,為什麼要修改《民法》?同性伴侶法的訂立,宣示著族群的割裂對立,更加深對同志族群的歧視,在《民法》修改同性婚姻,除了以總則性規定適用不會有掛一漏萬的缺點外,另外還有一個宣示教導平權的作用,國家有義務以政策來引導社會風氣,促進人權進步,從前婦女地位低落也是以修改民法規定來提升婦女地位,在當時也是受到很多阻力,認為破壞傳統,但今日看來,如果沒有當時的魄力來修法,這社會仍然處於一個男尊女卑的地位。

你說這社會對同志沒有歧視嗎?觀看立法院外的反同標語加上日前一位媽媽在立法院外的現場公然對支持的同志作出口交動作,然後比羞羞臉,已經說明一切了,我期待這社會對同志能更友善,我期待這社會不會再有葉永誌、畢安生等人的悲劇,我更希望那些基督徒能有多點愛,不要再用造謠來割裂這個社會。

  
(V) 一位基督徒心聲:反同婚者別忘記「愛人如己」與「當愛你的鄰舍」 (李康莉/基督徒、英語教師、自由作家)

一般人的理念與認知中,宗教本來予人平靜溫暖慈愛與慈悲,但一些基督徒團體在本次反同運動中激烈的發聲,有違社會對一般宗教團體的印象與期待,關於這個問題,筆者身為基督徒,且身為傾向同婚支持者,或許可以針對本項議題提供部分淺見。

部分宗教人士反對同運的理由很簡單,根據聖經同性戀是罪,且上帝造男造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上帝所設立的,不容詆毀,只要「衷心愛主」的基督徒就有義務為上帝發聲,撥亂反正,是基督徒責無旁貸的使命。但社會的「現實」是,無論依據你的信仰,同性戀有沒有違背聖經中對罪的定義,或個人喜歡或不喜歡同性戀(每個人不習慣不喜歡看不慣的事都很多),同性戀這件事情自古至今都存在,同志伴侶的存在是社會之現實,重點在於其在「沒有保障」的現行法律制度下,不受異性戀夫妻制度的保障,淪為次等公民。意思是就算同志伴侶生活一辈子,有相愛與相扶持之實,根據現行的《民法》親屬篇,無論繼承,收養,就醫都不受制度保障。舉例如果生者去世指定將遺產留給同性伴侶,因不受《民法》保障,家人都可以出面主張拿走原來留給同性伴侶的遺產。換句話說,只盡義務與有愛事實的同志伴侶,享受不到任何現行法侓提供的保障與權利,這是很實際的問題,也是這次討論修法的重點與目的。它能解決長久以來同性相愛法律面與實務面,修法的重點在於「保障人權」。

會發表激烈言論的偏執反同者,一方面可能深具恐同思想,他們對同性戀的認識,可能出於認識的某個人,出於媒體或網路印象,出於道聽塗說與放大之偏見,是缺乏接觸,對話與交流的誇張想像。針對這些人,筆者必須說,也許這些人(同志)不存在於你的交友圈但不代表他們不存在,他們也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有喜怒哀樂,有善良有憐憫有好人有壞人。且沒有人主張反對異性婚姻或廢除婚姻制度。

異性戀宗教人士還有一個恐懼,同婚合法後,同性戀是否會增加。也許這個比喻不見得恰當,但黑人解放後黑人的數量是增加還是減少? 是獲得法律的保障還是製造社會問題? 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沒什麼差異性,只是相愛的傾向是同性,其餘與異性戀並無不同,不會因反對同婚人數就變少,也不㑹因修法通過就增加(只是浮出檯面)。另外,同性戀組成家庭後收養的子女,會不會成為同性戀? 這個問題其實並不成立,因為同性戀的子女都來自異性戀者的家庭。依照聖經教養的理論,每個人來到世上都是獨立的個體,帶有上帝賦予獨特的任務與使命,父母並無法左右孩子的性取向,只會因為社會風氣願意正視,讓同性戀的孩子在引導下有更健全與健康的認同與發展。

反同團體對修法的目的,「台灣的法律是否要保障身為同性伴侶者的人權」沒有清楚的認知,兩方口水戰的結果,焦點模糊了,宗教人士一味執著於條文中婚姻必須依照其信仰,由「男女」組成的字句大做文章,指其與作為教會最高指導原則的聖經理念違背,或出於害怕家庭制度因同婚盛行最後崩解因此強烈反彈(筆者好奇的是,但如果家庭是上帝所造如此穩固與堅定的系統,為何會如此不堪一擊?)又或淪為想出一口氣的意氣之爭,此舉我認為是見樹不見林,修法的重點模糊掉了,且對於上帝慈愛的屬性,與其浩瀚的本質沒有全面的認識。

一條法最終是善法還是惡法有很多變數,都需要考慮配套措施,就如歐巴馬當初極力推行的健保法案(affordable care) 想把沒有受到保障的弱勢者納入,立意良善,但因配套不足推動結果卻不如預期,反而造成社會弊端。筆者想說的是,無論此法案結果如何,在這個大部份組成者為非基督徒的社會,或許社會的集體走向違反少數人的宗教理念,但人間的法律畢竟不是教會的聖經,不會所有事都滿足個人期待,或如你意。且根據聖經的原則,逆境的過程保守信仰與如何與社會共存正是一種學習。

我所認識大部份的基督徒都是好人,也是成熟與理性的人。我認為,當今比較偏執或落入狹隘的基督徒應該學習接受,你可以竭力主張,但最後結果不是都會按所「希望」的或「聖經規定的」運行。以及基於無論同性戀還是異性戀同是罪人且被救贖與饒恕,同為神的兒女之原則,學習看見自己眼中的樑木,停止謾罵的行為與定罪的心態,從廣義一點的眼光,思考律法與恩典的本質,何謂恩慈,何謂憐恤,何謂公義,培養接納並包容「他者/兄弟/姊妹」的心胸,「被冒犯」是人之常情,但學習「原諒他人的過犯」,讓自己的行為真正與其信仰吻合。

「基督歸基督,凱撒的歸凱撒」。基督徒本來不屬乎世界,但生而在世仍為社會之公民,有參與社會並理性表達訴求的義務與權利。無論主張為何,參與過程中不需因自己不理解,缺少接觸,或受制於想像的恐懼,就恣意論斷,醜化,攻擊他人,嚴刑激烈者從反對同婚反對「哈利波特」反對「寶可夢」所在多有,主張沒有對錯,但奉勸這樣的弟兄姊妹在自認為身為上帝的子民為義受逼迫也為義發聲的同時,別忘記了聖經上最大的誡命之一「愛人如己」,以及「當愛你的鄰舍」,彼此共勉。


三、自由電子報自由廣場文章分享

(I) 我恐同 但如果我的孩子 (陳昱良/律師)

婚姻平權法案經立法院一審通過,送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後,一些內容駭人聽聞的文章在網路流傳,導致民眾誤以為婚姻家庭制度將面臨崩解。於是,平日善良的人們宛如電影裡恐巫的賽倫復興會,開始到處發傳單、演講宣傳巫師(同性婚姻)的存在與威脅,事實上卻沒有幾個人真的看過修正草案全文。

所謂的婚姻平權法案,其實是「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目前送入委員會討論的版本有二個,分別是:

「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許毓仁版本):這個版本的主要內容,不過就是將親屬、繼承編條文中「夫妻、男女、父母」等具性別差異性的用語,改為「配偶、雙方、當事人、雙親」等中性用語。例如:「夫妻各保有其本姓」,改為「配偶各保有其本姓」。「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另一個版本則是「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尤美女版本): 主要是新增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之一:「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以及將婚約條文的「男女」當事人,改為「雙方」當事人。

除此之外,立法院的修正草案並沒有可以讓人走進去的皮箱、沒有會害巫師們在莫魔面前曝光的怪獸,更沒有會讓孩子學壞的性解放、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人獸交等異性戀劇情的限制級法律規定。至於所謂的「在學校強迫我孩子接受性解放的教育」、「性教育就會提早被納入國小的教材裡面」,其實課本教家庭組成的各種型態,是溫馨的「星星知我心」劇情(雙親家庭、隔代家庭、單親家庭、非雙親家庭︱例如兄姊、叔叔、阿姨擔任監護人),完全和性教育無關!

比較過上開版本後不難發現:這件事,完全沒有恐巫的賽倫復興會所宣傳的那麼嚴重,巫師對麻瓜(莫魔)一點威脅都沒有,麻瓜的小孩就算整天和巫師小孩混在一起,長大也不會變巫師。是的,在你信了允許同性婚姻會導致人獸交、一夫多妻、性教育列入國小教材那一套時,你真的已經被踩到毀滅點而罹患「間歇性恐同症」,進而因為「害怕」而成為賽倫復興會的信徒。承認恐同並不可恥,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信仰的權利。你現在的恐同,是過去教育的結果,不是你的錯。就像我們小時候曾經譏笑原住民是「番仔」一樣,而這確實是歧視!只是當時我們並不知道、不自覺罷了。

我恐同,但我願意尊重他人的生存權與平等權,如果將來我的孩子是同性戀,身為人父(雙親?)我內心會掙扎、煎熬,甚至會質疑自己的教育方式哪裡出錯?但是,愛是沒有條件的。最終,我應該還是會接納並給予愛和祝福。


(II) 放心 爸爸媽媽都還在  (鄭子薇/檢察官)

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場外聚集許多抗議者,其中有人表示,「如果同志可以結婚,以後我的孩子不能叫我爸爸媽媽了。」

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評論須建立在對事實正確的認知上,本次立法委員所提的法案,將民法九七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既沒有雙親一,也沒有雙親二。其實,現在幾乎所有關於夫妻的法律,都是以「配偶」來稱呼夫妻之一方,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等。幾乎可以說,除了民法少數條文以外,幾乎所有法律使用的都是「配偶」,而不是「夫妻」。但是,即使法律如此規定,我們從來不會以「配偶」稱呼自己的另一半。所以,日常生活的稱呼,並不會受到法律規定的影響,反對者的擔憂,恐怕是多慮了。

也因為幾乎所有和權利、義務有關的規定,都是以「配偶」稱呼,所以讓同性伴侶等同於配偶,是最簡單、最不耗費立法資源的方法。甚至不用修改其他法律,也能辦到。如果制訂同性伴侶法,如何處理「伴侶」在其他法律中的地位?是否要一個法一個法去修,把伴侶二字修進去?為什麼不沿用一個既存的名詞就好?而且,不同的法律,是在不同委員會下審查,所耗費的立法資源,一定是修改民法的好幾倍。如果有漏掉任何一個法律,可能在適用上產生問題的時候,就會需要法院來裁判,結果也可能增加司法資源的浪費。根據法務部委託研究案的調查結果,顯示採取伴侶法的德國,也是逐年修改伴侶法,如今伴侶法與婚姻法已幾無差異,審法案時,尤美女委員也提到,德國法官也建議直接一步到位,台灣真的還要走德國的老路嗎?

筆者建議,如果真要制訂同性伴侶法,只需要訂一條:「有關同性伴侶的權利義務,一律準用本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及配偶之規定」。但是,如果這樣,為什麼不乾脆修民法就好?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