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蘋果日報論壇文章分享 (對尼泊爾山難事件之省思)

俞百羽/執業律師

近日新聞報導,有兩位台籍人士前往尼泊爾登山,在失蹤50天後終被發現,惜只有一位獲救,在此謹表哀悼之意。據報導,這兩位台籍人士並未聘請嚮導,在途中遭遇暴風雪,之後沿河流走,未料卻滑倒跌落瀑布,而受困於一處山壁。看到此處,內心不禁感慨。

早在幾年前,某位大學生前往台灣百岳之一的白姑大山獨攀,也是沿河流走,後來導致國家賠償的事件,仍歷歷在目。按高山地區,不比一般郊山,河谷縱深極大,危險性高。沿著河流走就能出山的理論,原則上在這種高山地區不適用,沒想到類似憾事竟又重演。

當時筆者就在某報撰文指出,國家賠償的前提要件,是公務員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而該件判決認為救難人員無法即時找到該名大學生,實具有過失。這種見解實乃救難人員所無法承受之重,因為該大學生後來尋獲的地點實已偏離正常登山路線甚遠,而在不熟悉的山域當中,縱是救難人員,輕身涉險恐亦自身難保,況我國山難救援制度設計上亦有瑕疵,又怎能苛責救難人員有過失?

這就是有些台灣登山客最大的問題,輕忽登山活動的危險性,出了事情,責任卻轉嫁由國家承擔,最後是全體的納稅義務人買單,結果連司法判決都來推波助瀾,試問一般有登山常識的老百姓又怎會信賴司法?

設若當時判決認為是登山客違背一般登山常識,自己判斷有誤,而非救難人員之過失,會不會反而使爾後的登山客知所警惕,反而救了他們一命?司法人員之「基本常識廣度」實在至關重要,其所職司者,毋寧是「認事用法」,如果基本常識不足,事情都認定不清了,又如何正確適用法律?

筆者前陣子參加了山域協會舉辦的登山嚮導訓練,由於之前已經取得英語領隊與導遊之執照,原本想說登山嚮導執照應也可順利取得。沒想到,登山嚮導居然還要測驗十幾種繩結的戶外實地操作,思索良久後只能忍痛放棄,因為要熟練十幾種繩結的操作,實非一朝一夕之功。但在忍痛放棄之餘,其實也有點欣慰:沒錯,登山嚮導就是要以這種標準來測驗!因為這關乎個人的生命安危,一旦你帶隊登山,你就必須要把全體隊員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我向來把登山活動理解為一種從「敬山」到「親山」的過程,面對不熟悉的山域,尤其應該對之懷抱敬畏之心。美國著名作家強克拉庫(Jon Krakauer),在他的著作《聖母峰之死》(Into Thin Air)一書中也曾提及,在他那次聖母峰之行中,有人竟擅將喜馬拉雅山作巫山,而多次行雲雨之事,當時雪巴人嚮導就有提出警告,如此行為將觸怒山神,可惜人微言輕,沒人尊重雪巴嚮導的意見,最終發生山難。這種說法當然不是要鼓吹迷信,而是由此可看出:縱然是對該山區地形最熟悉不過的雪巴人,對於山也是懷抱著非常敬畏的心態,更何況是一般人呢?

筆者之前曾去尼泊爾的聖母峰基地營登山,也是老老實實的聘請當地的嚮導,為何?因為登山不是你一個人的事情,你背後擔負著對家人、對親友、對同行夥伴、甚至對客戶的責任,在這種種責任之下,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事,謹慎看待登山活動才是種負責任的態度。

山難事件誰都不想見到,但是回顧過去,台灣有多少山難事件是由於自己對登山危險性的輕忽?展望未來,又有多少人能夠從中學到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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