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 星期三

蘋果日報論壇文章分享 (教育部當然可以准駁管中閔任命案)


黃榮文/大學兼任教授


律師呂秋遠轉載在《蘋果》即時論壇的一篇文章《管中閔任命案 本來就是政治問題》,內容提到「根據《大學法》第九條的規定,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是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後,由教育部「聘任」之;而私立大學校長,則是遴選委員會遴選後,經董事會圈選,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對此留言:

呂律師您好,如果公立大學校長,教育部「聘任」之,也有否決的權力,那麼私立大學校長的「核准聘任」之的「核准」二字,不就變成贅字了嗎?台大的確受納稅人補貼,不過在政治人物與教授間,人民更信任教授,所以選擇了「大學自治」這個價值,不讓大學受行政力量的干擾。換句話說,是人民補貼台大,不是民進黨補貼台大,現在民進黨要把黑手伸進台灣人民的「台灣大學」,不管是台灣人或台大,當然都有權力說不!

筆者不認同羅智強的留言,故給了留言:私立大學的校長是由董事會聘任,不是教育部。因此,教育部是「核准」董事會去聘任該校校長,是故,「核准」絕不是贅詞。

羅智強也立刻回覆:您好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董事會是圈選,聘任的是教育部喔!

筆者立刻再回覆:哎哎喲,給錢的才是「聘任」,教育部只有「核准」私校董事會聘任該人選,並認定該人選是該校校長而已,聘書也是董事會發的,你是不懂還是裝傻?教育部還要為公立校長布達,私校可不用。不跟你扯了,煩喔!

以上是幾個小時之前發生的事。筆者不解,羅先生為何如此曲解文義,硬說「私立大學校長是由教育部聘任」,在對其他人的回應中更說到:「望文生義,公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聘任』之,這比較像是教育部的『義務』,而非權力;私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核准』聘任,那就可以說是教育部的『權力』了。」曾經當過總統府副秘書長的羅先生對法條的見解竟是如此偏頗,筆者深感無奈之餘,只好以「不跟你扯了,煩喔!」結束窮極無聊的筆戰,但對於管案的被曲解為「政治操作」則極不認同,止不住心中的澎湃洶湧,故再提筆為文論述。

《大學法》條文其實十分明確,公立學校校長是由教育部「聘任」之。要聘任該人選的是「教育部」(代表國家,付的是我們納稅人繳的稅金,教育部必須負起最終監督責任),選項當然可以有兩個:「聘任」與「不聘任」。「聘任」的對象是「校長當選人」,准了,就要付他首長加給;不准,當然要有個理由。

反之,私立大學是「核准」董事會去「聘任它所圈選的校長」,選項一樣可以有兩個,「核准」與「不核准」,對象是董事會,「教育部」准不准你董事會去聘任該人選(付他錢的可是你董事會,教育部只認可他是貴校校長),取決於該校遴委會的遴選與董事會的圈選程序是否完備與合理。

同理,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不聘任,取決於其遴委會的遴選程序是否完備而合理。因此,筆者認為教育部是「認定」台大校長遴委會的遴選程序不完備或不合理,故予以駁回而不聘任。這就是理由,但遴委會及挺管的一方則不這麼認為或不接受這理由,就一哭二鬧三上吊,這麼簡單。

管案的最大爭議點為: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董的資訊沒有如實揭露,引發台哥大副董選獨董,未利益迴避的疑慮。

最能解決這一切紛爭的,就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遴委會)。理應「當選自始無效」的結論,當教育部退回聘任案,要求遴委會重開會議議決:在資訊揭露後重新投票,如果仍然通過了,教育部自會聘任。

但遴委會卻不知程序正義為何物,在加開的會議中不負責任地重新進行表決,反而議決地荒腔走板。而台大校務會議更是變本加厲,少數份子藉由操控程序委員會來杯葛學生的提案。台灣最高學府與高等知識分子(前述遴委會及台大校務會議兩個單位的多數成員)的理念、價值、能力與風骨何在?

要負最終責任的則是管中閔本人。筆者在430日的投書《教育部拔管,柯P要插管了嗎?》提到:管中閔凡事心存僥倖,太在乎「自己可以獲得多少利益」,對法治與道德的觀念十分薄弱,也因此引發台灣大違法兼職百餘日,及台灣大副董選獨董未利益迴避的問題。明知這一切有違程序正義,為何仍心存僥倖?而可以在轉念之間將這一切紛爭化解的事(接受義美高志明董事長的建議:「婉拒台大校長,證明謀略超凡夠了」),為何仍然如此眷戀?

硬說「這一切都是政治因素」,也沒有錯!因為不管教育部的決定如何,都會是一團亂,有許多人反對,導致政治紛亂。但硬說是政治操作,則太過了些。駁回管中閔的校長任命案,將會有目前的這些亂象,教育部應已事先了解,但卻不得不如此作為;因為一旦准了,導致的後果恐怕更難以收拾,因為一切行政程序正義蕩然無存,奉公守法者對政府的公信力將完全崩潰。

挺管者可曾深思熟慮過這些?還是「『不管』,我就是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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