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讀者投書分享 (自由即自律,就算自治,豈能違法!)


◎ 賀德芬

明明是一場是非黑白之辨,竟被一群政客操弄成統獨藍綠大戰。始作俑者,唯有管爺!


受傷最重者,豈止台大,台灣高教亦隨同陪葬!

管先生自謂是臨時起意報名參選台大校長,又如他所自承,能夠獲選,太出意外, 因此自始即輕率以對,不曾仔細閱讀應選的資格要求,連表格都不是自己填寫。而後,爆發一連串的爭議,包括財團獨董身分的隱匿、未經核准即先兼職領薪的事實、副董選獨董應利益迴避的違反、乃至抄襲與否的公案、及近日被揭發違法到中國兼職的種種,使得社會紛爭不休,醜態畢露。


吵嚷已過了兩個多月,台大行政高層藉詞因校長出缺而荒廢了校務,使台大排名日日直直落,卻用盡心機,上街頭抗議,掣肘臨時校務會議的召開,開研討會聲援,能做的都做了,就是不能把爭議說明白,講清楚,以杜悠悠眾口,停止台灣的騷亂。


抬轎的不肯罷手,坐轎的竟然神隱,如沒事人似的。不是抬出老母憂心做了不孝子,就是白內障眼疾,不便回應,(恰巧我也在這時做了摘除手術,幸賴北醫何主任精湛醫術,當天下午就已活動自如),再不就引了和尚、詩人、的名句,抒發心境,竟赫然是「仇恨」二字!


是誰仇恨了誰? 恨台大嗎? 所以讓這些為了護管的教授說些,沒知沒識,硬 坳亂掰,竟然連煽動學生去潑漆,太太抱怨 的話都出得了口,夠損毀台大了吧!恨那些黃袍加身,硬要替你報名,又為你隱匿許多違反學術倫理,甚至違法的事的推薦人,害你糟了不白之冤?可是,在報名表上的簽名,不是他們偽造的吧? 以一個已夠格選校長的學者,又當過政府大官的人,不至於不理解簽名的法律責任吧?


難道是仇恨我們這些素昧平生,毫無利益瓜葛,眼裡心裡只有台大,只求是非,只為台大謀的老台大人嗎?那真是冤枉大了。


我們只是看了台大校長遴選聲請表格,要求參選人詳列所有的學經歷。表格太小,不足填寫時,要自己以A4紙張接續,可見對此項要求多麼重視。最後,要求候選人親自簽名,並註明虛實要自負責任。管教授對正在進行中的新鮮兼職,竟能遺忘不予填寫?


又依台大校長遴選辦法在遴選期間,候選人與遴選委員不得有私人接觸。而管教授與遴選委員蔡明興先生,即有兩次同席開董事會的公開紀錄,難道能巧辯為非私人接觸?會前、會後,他們都不曾有過任何言談、接觸,即使有接觸也不曾提及正熱烈進行,兩人共同參與的活動?私人接觸與否,本是訴諸個人倫理修養的自律準則,也是大學能夠自治的必要條件。豈能以;誰無認識的親友,法律沒有規定等輕佻,無知的辯辭來規避?


這些爭議,都是遴選時所要求,最低度的品德、誠實的下限。是否有誤,都是旁邊的關係人出來說三道四,做不了準。唯有管爺最心知肚明, 只要管爺站出來給社會大眾一個常識上能信服的說法,立即就能平亂止紛,還給台灣一點安靜。

然而,管爺不此之圖,卻選擇置身事外,任憑抬轎者顛倒黑白,政客媒體製造對立,最後還誣指是別人對他的仇恨。這樣的危機處理態度,恐怕連舊時代的娘們都不如。不禁讓我們懷疑,這樣的人,能夠擔當號稱台灣學術重鎮,思想前線的台大校長?。也讓我們不禁揣測,原來,管教授的仇恨對象,是:台灣!


1990年代,我們老一輩的台大人,拚了命,經過八年抗戰才奮鬥得來的大學自治成果,在第一任民選校長任內,就是利用民主的程序,而被啃噬殆盡。其實,連民主程序都談不上,而是,近乎流氓痞子般的手法,包括,議程安排,主席操控,擅自吃案,竄改結論、反覆投票、安排人馬叫囂辱罵,使提案人心生畏懼,動輒提議散會等等,加上近日才上演的利用權勢施壓撤案,自做主席,自行提案,縱橫全場,趕人退席....相同手法,原班人馬,竟然,二十幾年後,校園的民主還在原地踏步,甚至私下或公然引進政治力干預,自動繳械。唯以最粗糙的會議形式,支撐著最淺薄愚昧的校園自治。


康德的自由定義如此簡單,自由即自律。大學自由之所以須由憲法來保障,是鑑於大學的成員能在自由意志的理性基礎下追求真理,也確信大學成員具備自律的能力。即使如此,大學自治仍是只有在法律範圍內,享有下線的法規權、審核權、及處分權。也因憲法尊重大學的自律能力,乃期待大學能超越法律的最低道德標準,自我要求,建立典範。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其他抬轎者,自辯法律沒有規定利益迴避條款,未經出版的著作,不涉抄襲,這等自甘墮落,自毀立場的說詞,如凡事推諉給法律的外部規範,縱容自我內部的貪贓枉法,那還有甚麼資格要求享法外的大學自治?


如果連這最基本的自治邏輯都去故意混淆視聽,足以讓稍有知識的人不齒,讓所有台大人集體蒙羞,更是直接宣告大學自治的失敗。


基於大學自治的理念,我同意回歸校務會議解決內部爭端,也許校務會議最後能為台大奪回尊嚴,重建大學自治體制。但基於過去慘痛的經驗,及結構上的困境,我知道那是一場苦戰。

但,最重要的是,還是要提醒校務會議代表:大學, 只在法律範圍內有自治權。


管教授未經核准先行出任財團獨董、未主動揭露相關資料,尤其涉嫌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禁止到中國任教或任職的限制規定,到中國兼課 一案,是否屬實,應否制裁,都已超出校務會議能夠處理的自治事項,必須交由司法調查。甚至也不是台大行政當局所能處理的。既容不得教育部一再推責,選擇性地只行使對其有利的監督權。校務會議更不能以數人頭的民粹方式,來表決適法性問題。就如同,已經專業認定是抄襲的客觀事實,不能用表決方式通過為「沒有抄襲」一般。


台大的校務會議能將管案列為議案,已經是經歷過了艱苦奮戰的結果。可預見的是,在會議上有學術良知的教授還將遭遇何等的折辱與凌遲。但校務會議仍要堅持就事論事,依法論法,有所為,有所不為。校務會議的決定,或者宣告大學自治徹底失敗,或者為大學自治的信念重新啟航。為台大,為台灣,台大人都有責任給社會一個交代。

我們期待著!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台大鏡社創任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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