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 星期五

蘋果日報專欄文章分享 (楊照專欄:立委需要具備基本憲法知識吧)

楊照/作家

一件很諷刺的事實是,在台灣,一個人不需要懂法律,甚至不需要證明自己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只要得到了足夠的選票,就可以當立法委員,去執行立法的工作,而且公開表示明白違背法律基本道理的意見。

有一項法律真的值得大家考慮運用公投來創制,因為不可能指望立法委員們會願意訂定這項法律,那就是規定要擔任立法委員,至少至少必須上課、接受考驗證明自己具備兩項能力──理解什麼是國家預算,理解基本的法學道理。對立法委員要求這樣的專業準備,應該不誇張不過分吧?

一個立法委員如果上過第一堂基本法學道理的課,就會知道並不是說得了選票進了立法院,只要能對你的選民交代,就可以高興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立法委員不能訂定與既有其他法律明顯矛盾的法律,更重要的,立法委員不能訂定違背《憲法》的法律。

因為就連如何藉由選舉產生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有權力立法、政府和人民應該遵守立法院所立的法,都是由《憲法》所規定的。只要是違背《憲法》的法律,就是無效的,有再多選票支持都無法推翻。而大法官會議就是負責決定法律是否違背了《憲法》的,他們所做的解釋代表了《憲法》的最高權威。

換句話說,很簡單的法理事實,不能因為大法官隸屬於司法院,就將大法官解釋視為是行使和立法權平等的司法權,那是具備審核立法合憲與否的更高層級,憲法層級的決定。

大法官748號解釋文推翻了原本《民法》婚姻規定的合憲性,因為這樣的規定侵害了同性伴侶的基本權利,所以責成立法院必須重新訂定同等保障同性婚姻的法律,這絕對不是「造法」,更不是以司法權侵害立法權。事實上,正就因為擔心妨礙立法權,所以大法官特別在解釋文中多留了空間,表示要如何訂定合憲新法,是修《民法》或訂專法,應該由立法機關決定。

依照大法官釋憲的基本立場,其實最好的解決明明就是直接修《民法》,改掉一男一女的婚姻限制。就是為了明確表達謹守分際尊重立法權,結果反而引來一堆徒勞無益的波折。先是有公投要求不能修改民法只能訂定專法,專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又有立法委員認為自己可以挾民意凌駕大法官釋憲的荒唐看法。

這是最糟糕的民主誤解,以為民主就是多數可以欺壓霸凌少數,以為在選票多寡之外別無其他更高的價值與原則。這也是最糟糕的法律教育,已經嚴重缺乏法哲學、法精神理解的社會還要看著這些立法者缺乏根本專業知識的錯誤示範。

大法官會議已經明確從最高憲法層次表明,任何妨礙同性伴侶取得和異性伴侶同等法律地位的規定,都不能被允許,不管立法機關以什麼方式立法,甚至不管立法機關是否完成立法,同性婚姻就是從此合法得到保障。說這是「造法」矮化了其高度,這是從衛護《憲法》人權意識的價值觀對於台灣社會意識的改造,創造出來的不是新的法律,而是新的、更平等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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